郭恒案:直接导致大写中文数字广泛应用
文章导读:对于此案的历史记载少之又少,互联网上普遍难以找到更加详细的资料,郭恒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十八?
对于此案的历史记载少之又少,互联网上普遍难以找到更加详细的资料,郭恒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十八年(1385年),是明朝初年著名的四大案件之一,与胡惟庸案,空印案,蓝玉案并列为四大案。郭恒案因户部侍郎郭恒与中央六部及地方官员的勾结,侵吞税粮,寄存在全国各地。案发后朱元璋对他们严加惩处,将六部左右侍郎以下数百人处死,地方官员被牵连在下狱致死者数万人,追赃粮数百万石,是许多大中地主破产。
案件政治背景:
元朝末年的官僚机构极为腐朽,官吏贪腐成性,以至于明太祖在建国后就十分注意政风。他一方面提倡廉洁,要求各级官吏遵纪守法,廉政爱民。另一方面对于官吏犯法特下重典,以吓阻官吏贪污腐败 。如果有官员触犯贪污罪,则施以剥皮之刑。郭桓案爆发前,空印案、胡惟庸案先后发生,明太祖为了解决官员贪污,逐渐采取法外施刑的方式,而且也越来越重,并且设立锦衣卫以加强监控官员。他曾经感叹说:“朕才疏德薄,控御之道竭矣!”。
案件的经过:
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太祖怀疑担任北平承宣布政使司的李彧与提刑按察使司赵全德偕同户部侍郎郭桓等人共同舞弊,下令调查。同年三月,御史余敏、丁廷举告发郭桓利用职权,勾结李彧、赵全德、胡益、王道亨等贪污,其事项有:
1,私吞太平、镇江等府的赋税,降低朝廷岁收。
2,私吞淅西的秋粮,浙西秋粮本应该上缴四百五十万石,郭桓只上缴两百多万石。
3,征收赋税时,巧立名目,征收多种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的赋税,中饱私囊。
郭桓等人总共贪污两千石百多万石粮食。为此,明太祖决心趁机扫荡全国贪污官员。明太祖令审刑司吴庸拷讯,此案牵连全国的十二个布政司,牵涉礼部尚书赵瑁、刑部尚书王惠迪、兵部侍郎王志、工部侍郎麦至德等。总计一共损失精粮两千四百万担,“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为了追赃粮,演变成全国骚动,民间富人莫不因此破产,史称“郭桓案”。最后,明太祖为了平息民怨,将审刑司吴庸杀了,并称折算赃粮实有两千石百多万石,“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
案件的结论:
《明史·刑法二》记载郭桓案的起因时,曰: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明太祖在《大诰》感叹说:“古往今来,贪赃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这么过分的,实在是不多!”郭桓案与之前的空印案坐死数万人,这是明太祖过度重典肃贪的表现,让明朝官员警戒恐惧,时人谓:“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郭桓案因打击面过宽,使不少官员蒙受不白之冤,从而使肃政目标大打折扣。
郭恒案朱元璋大为震惊,盛怒之下令杀死与此牵连的几万人。为了安抚地方官僚又杀了审判的官吏,并下诏“大赦天下”对此案不在追究,从而结束了它的蔓延。
为了进一步防止贪污案件的发生,朱元璋亲自编写《大诰》,其中不少法律是针对贪官污吏的。经过这样的大张旗鼓的整治,贪赃枉法的事情少了许多,同时吏治和社会风气一有了一些改变。
后来朱元璋又明确要求记账的数字必须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为“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陌)、仟(阡)”等复杂的汉字,用以增加涂改帐册的难度。后来“陌”和“阡”被改写成“佰、仟”,并一直使用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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